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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于真實性的意思表示分類體系

      [ 韋長江 ]——(2022-11-14) / 已閱861次

      1、基本分類
      基于意思表示的是否真實,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真實意思表示和瑕疵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就是行為人自我意愿的真實表達;瑕疵意思表示就是行為人所做之意思表示并非其自我意愿的真實表達。

      基本分類的意義:
      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這就是真實意思表示與瑕疵意思表示之區分的基本意義。
      《民法典》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該條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節,是該節的第一個條文,該條文可作為影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之條件的總體規定,統領該節后續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及其條件的具體規定或類型化規定。
      該條規定既是一種正面規定,即規定滿足其所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也是一種反面規定,即可做反面解釋,不具備其所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歸于無效。
      該條第(二)項規定的“意思表示真實”系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之一,其做正面解釋就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滿足意思表示真實這一條件,其做反面解釋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也就是意思表示瑕疵可將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真實意思表示的進一步分類
      真實意思表示又可以分為完全意思表示和不完全意思表示。完全意思表示是指獨立且完整的意思表示;不完全意思表示是指不獨立或不完整的意思表示。
      不完全意思表示又可以分為非獨立意思表示和漏洞意思表示。非獨立意思表示是指不具有獨立自我意思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構造中內心意思不獨立的意思表示;漏洞意思表示也可稱不完整意思表示,是指不具有完整內容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構造中內心意思之內容不完整的意思表示。

      真實意思表示進一步分類的意義:
      以完全意思表示進行之民事法律行為是完全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完全效力。
      以非獨立意思表示進行之民事法律行為是準民事法律行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獨立將影響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與準民事法律行為的界定,獨立之意思表示導向民事法律行為,非獨立之意思表示導向準民事法律行為。
      以漏洞意思表示進行之民事法律行為是內容不完整的、具有漏洞的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合同的,是漏洞合同。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完整將影響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具有漏洞的界定,作為合同的,將影響合同是否具有漏洞的界定。完整意思表示將導向完整的民事法律行為或完整合同;漏洞意思表示將導向漏洞民事法律行為或漏洞合同,進而引起民事法律行為漏洞填補規則或合同的漏洞填補規則。

      3、瑕疵意思表示的進一步分類
      瑕疵意思表示可以分為主動的瑕疵意思表示、被動的瑕疵意思表示和誤解,
      主動的瑕疵意思表示,也可稱虛假的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主動作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主動的瑕疵意思表示又可以分為單方虛假意思表示和通謀。單方虛假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單獨作出的虛假意思表示,單方虛假意思表示根據不同的情形,又可以分為無權處分、欺詐等情況,無權處分是指沒有處分權而為處分之意思表示,欺詐是指惡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之意思表示。通謀是指數人基于一定目的而共同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
      被動的瑕疵意思表示是指基于外部壓力或者其他作用導致的非自愿、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不同的被動情形可以分為受欺詐作出的瑕疵意思表示、受脅迫作出的瑕疵意思表示等,只要是在被動狀態下作出的損害自愿、誠信、公平、真實性的意思表示,均為被動的瑕疵意思表示,最為典型的是受欺詐和受脅迫的瑕疵意思表示,但此二者不能代表全部,對被動的瑕疵意思表示應做開放性理解。
      誤解是指數人在做意思表示時,相互不理解對方的意思表示。誤解可分為重大誤解和輕微誤解。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判斷能力之外且足以影響其后續行為的誤解;輕微誤解是指行為判斷能力之內的誤解或者不足以影響其后續行為的誤解。

      瑕疵意思表示分類進一步分類的意義:
      對于無權處分之意思表示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應當根據無權處分的情形以及相對人是否善意做具體分析。無權處分有廣義、中義、狹義之分,此處無權處分應做廣義理解,廣義上,未得到法律授權之處分行為,均為無權處分。對于幾個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作出舉例:第一,相對人惡意的無權處分行為損害他人利益的,可做通謀或惡意串通理解,可將導致民事行為行為無效;第二,買賣合同中“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597條),該條未直接規定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無權處分不導致合同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而是采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之規定,為無權處分對買賣合同效力之影響留下解釋空間;第三,基于無權代理的處分行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可成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之理由;第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處分行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將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無資質者所為之處分行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如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將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對于欺詐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應當根據相對人是否意思表示瑕疵做具體分析。第一,相對人受欺詐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則相應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民法典》第148條、第149條);第二,在消費領域,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請求懲罰性賠償,相對人是否因欺詐而意思表示瑕疵在所不問(知假買假在所不問);第三,除消費領域和法律有規定的相應領域外,即使因為受欺詐,相對人甘愿被欺詐,甘愿作出相應行為,則行為應有效,但實務當中,難以界定相對人是否甘愿,應當根據相對人注意義務程度、認識和判斷能力,是否知情,是否足以影響相對人行為等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對于通謀,將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6條第1款)。通謀背后是否有隱藏行為在所不問,隱藏行為效力在所不問,根據相應規定處理之(《民法典》第146條第2款)。
      對于被動的瑕疵意思表示,除受欺詐外,受脅迫以及其他被動原因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愿、不公平的情況,將導致相應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民法典》第148條、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對于誤解,可分重大誤解和輕微誤解。重大誤解可導致相應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民法典》第147條);若滿足其他有效條件,輕微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可通過民事責任機制解決賠償損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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